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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的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因此,对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对只享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应纳税所得额”与5%(15%)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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