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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已经逐步覆盖了交通运输、现代服务、邮政和电信等多个行业。这些行业随之进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存的局面,那么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对采购成本有何影响?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并存的情况下是否都可以收取?收取专用发票时有什么讲究?下面梳理几个企业采购中常见的项目、成本的计算方式以及错误操作带来的风险,为采购人员做决策时提供参考。
电信服务
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包括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采购人员应当与财务部门确认本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那么就应该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普通发票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成本可以下降不少。
租入车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出租车辆同时提供司机为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应认定为交通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服务,税率11%;只出租车辆的应认定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服务,税率17%.为避免税务风险,在采购服务的合同或订单中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司机。
仓储服务和房屋租赁
企业租入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如果属于仓储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服务,税率6%;如果属于房屋租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应按认定为租赁业的营业税服务。这两项业务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也缺乏明晰的指引。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从业务实质出发,如果租赁仓库的保安、管理人员是属于客户的,那么倾向于租赁,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保安、管理人员由出租方提供,那么倾向于仓储服务,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议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在合同签订时审阅相关条款,规避税务风险。
不同发票的成本查看和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称为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进行抵扣,从本质上看这只是企业替国家代收代管的资金,并不是企业自己的资金,因此不计入企业的成本。采购时,如果收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的成本应该按照“金额”中的数字计算,“税额”则不计入成本。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者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的(会计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企业的成本要按照“金额”和“税额”加总的数字计算(发票只有“金额”没有“税额”的按“金额”计算)。
【案例】
如果取得A供应商一张会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元,税额为6元,那么企业成本为100元。如果取得B供应商一张会议服务的营业税发票,票面金额为100,没有税额。那么此时尽管付给A供应商的费用为106元,比给B供应商的多6元,但企业的会务费成本相同,都是100元。
所以在采购“营改增”服务向供应商询价时,应该询问供应商是否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提供的,应要求供应商报“不含税价”,然后用“不含税价”去和提供普通发票的供应商比较,这样才能发现企业的真实成本。
目前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主要包括:销售货物、修理修配、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等)、邮政、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广告、设计、商标转让等)、动产租赁(即货物的租赁,区别于房屋租赁)、咨询、鉴证、认证等。
错误操作的风险
错误一,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索取普通发票
例如,会议供应商提供一张会议服务发票,票面金额为100元,税额为6元。那么,采购人员索取专用发票时企业成本为100元。索取普通发票时,企业成本为106元。索取专用发票时,供应商将要求企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电话、地址、开户行、账号等一系列信息。采购人员千万不要因为程序繁琐就不提供,这会导致企业成本不必要的上升。
错误二,应当取得某税率的发票,却取得其他税率的发票
例如,会议供应商告知企业可以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元,税额为11元。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多获得增值税抵扣,此时采购人员坚决不能同意这种建议,而是应该按照服务实质和合同条款索取税率为6%的发票。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取6%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取得了11%的增值税发票,这是违规的行为。在税务稽查时,一旦被发现,企业不仅可能完全无法抵扣增值税,产生11元的增值税进项损失,还会连累到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继而多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
对此,您有什么想法呢,来论坛和大家一起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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