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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1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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