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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核准类账户 | 备案类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1.基本存款账户
概念:
·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营业执照(五证合一)
2.使用范围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
·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3.注意
·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
4.概念
·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5.注意
·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专用存款账户
注: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注意: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取现金,但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二、开立时的注意事项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1.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二)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三、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一)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二)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5.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6.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四、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规定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的情形
2.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的时限
当发生(1)(2)原因撤户时,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具体时限如下:
【注意】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最后)的撤销。
(3)(4)撤销基本户之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在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撤销银行账户的条件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罚则
(一)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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