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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宋艳虹 2021/04/27 15:57:05  字体:

以下为大家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处理的相关知识,快来看一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处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运营分类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经营行为分为两大类:

(一)日常管理

(二)对外投资

二、增值税纳税主体

(一)相关政策

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基金实际上是资产管理产品中的一种,对资管产品纳税主体确定有如下政策:

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就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业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纳税主体

(1)对于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纳税主体

资管产品,管理人在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名义运营过程中若需要缴纳增值税,应以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2)契约型私募基金纳税主体

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基金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管理人要缴纳增值税。

财税140号文所涉及的资管产品的,也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内。所以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交。同时,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直接适用140号文和56号文针对资管产品的征税规则。资管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基本为契约型,对于契约型资管产品,管理人用资管产品进行投资,若需要缴纳增值税,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私募基金三类经营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及销售额确定

第一类是日常管理中涉及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类

第二类是对外投资中涉及的贷款服务类

第三类是对外投资中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类

四、私募基金三类经营行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相关政策

财税【2017】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资管产品政策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三类经营行为计税方法

第一类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适用6%的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类贷款服务和第三类金融商品转让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超额管理费(carry)存在争议,各地税局理解不同,理解为管理费适用6%的增值税率,理解为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应注意下列操作要领:

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所有类型私募基金的管理费收入

(2)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运营中发生的贷款服务适用一般计税6%

(3)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运营中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适用一般计税6%

如下图:

三种类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增值税表

基金类型

契约型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

收入类型

纳税主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费

计税法

一般计税法6%(小规模简易计税3%)

一般计税法6% (小规模简易计税3%)

纳税主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公司

利息性质的收入

计税法

简易计税3%

一般计税法6%(小规模简易计税3%)

三种类型(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增值税表

基金类型

契约型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

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按买卖差额)

计税法

简易计税3%

一般计税法6%(小规模简易计税3%)

股息红利

不征税

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不征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转让股权

不征税(有争议)

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

五、三类经营行为纳税时间的确定

(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3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为实际收到费用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贷款服务纳税义务时间

实际收到利息性收入的当天;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这里需要注意,财政部在财税2017年90号明确:对于利息或利息性质收入,仅对从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金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税,是以该利息的产生时间区别对待。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义务时间

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三类经营行为应纳税额的核算注意事项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分别核算私募基金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私募基金运营中的贷款服务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别或汇总核算私募基金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契约型私募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的应缴未缴增值税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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