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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企业都对出口退税申报期限是否取消充满了疑惑,大家一起跟随小编来看一下吧!
一、新政策
《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 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注:期限不变,只是超过了申请期限仍可申报。
二、部分停止执行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1.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取消了当年出口货物须在次年4月份申报期前申报完的规定,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另外,不再设置免税申报的最晚期限,申报期内想啥时候报免税就报,无须担心超期改为征税
2.关于收汇和不能收汇申报期限
根据公告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①能够收汇的,不论何时收到都可以办理退税;
②不能收汇的,如果符合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类视同收汇情形之一的,则需要做不能收汇申报,不论何时办理了不能收汇申报都可以办理退税。
3.关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仍需按规定核销,但是无论在次年5月15日前核销还是之后核销,只要核销均适用免税政策。
4.关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限
无论何时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委托方均可办理退(免)税。
公告第七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出口退税热点解答
1.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后,出口退(免)税申报还有“期限”吗?
答:该公告只是修改了“超过期限仍可申报”,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仍有期限的限制,即应按2012年24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2.申报到期前,企业还需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吗?
答:无需再报送
3、属于2013年30号公告规定不能收汇情况的,出口企业还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吗?
答:如果符合30号公告附件3所列的9类视同收汇情形之一的,需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办理不能收汇申报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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