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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最新政策解析,快来看一看吧!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
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6.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v开具发票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二、热点问题解答
1.总体原则: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
2.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执行口径:
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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