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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能否直接计入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能一概而论。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A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8年,当地实施重大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实行技改搬迁工程,A公司获得财政补贴1250万元。企业认为,该笔补贴属于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扣除。A公司已缴纳2018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不过,税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虽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同时,财政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但并未对该笔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凡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A公司来说,1250万元财政性资金,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计入应税收入。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3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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