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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7月14日起,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可以简化办理。今天,通过两问两答带你了解歇业环节涉税事项简化办理相关要点。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根据12号公告,歇业市场主体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01.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02. 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03. 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注意:
①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②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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