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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残疾人等减免税额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2.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3.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享受条件】
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
烈属是指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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