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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热心公益事业,纷纷通过政府或公益性组织捐赠资金或物资,也有一些企业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或股票。那么,企业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或股票,是否视同销售,涉及哪些税费呢?
一、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或股票是否涉及增值税
1. 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中未包括股权转让。
因此,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 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票不属于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金融服务的规定,股票转让属于金融服务项下的金融商品转让。
因此,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票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或股票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第二条规定 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因此,企业公益性捐赠其持有的股权或股票,属于视同销售,但是股权或股票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或股票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即不确认收益。同时,做为一项费用支出,以其股权或股票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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