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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到留抵退税,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填哪个项目?
【回答】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明确,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因此,收到留抵退税,应计入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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