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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减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免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担保收入和再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第18号)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税两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公告2023年第12号)
印花税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文件: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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