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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自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由于工程跨度时间长、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可能会出现一种常见情形:建成的固定资产已经开始投入使用但有些工程发票还没取得。那么,自建的固定资产于2023年6月1日投入使用,2024年1月5日取得全额发票,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明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自建的固定资产,如果暂估入账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致,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如果金额不一致,则需要根据发票金额调整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按照调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计处理中有所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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