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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存在年末住院、次年年初出院的情况,那么,跨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该如何计算专项附加扣除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规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王先生2023年12月底因病入院,2024年1月出院,出院时结算医药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2万元。从医药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来看,该项大病医疗支出属于2024年度,且已累计超过15000元的“起付线”,王先生可以在2025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5000元的大病医疗支出。
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本人符合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金额。该笔金额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此外,申报后,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检查。例如,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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