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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了筹备年会,我公司与一家酒店签订了合同,那么,酒店开出的发票是餐饮服务会议费是否符合规定?
答: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对应发票;如果酒店仅提供场地,应当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同时根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在年会活动中,打算邀请客户代表参加,并报销他们的往返机票,这部分支出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哦。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客户代表不属于以上范畴,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问:活动中我们还准备将自产的产品作为抽奖礼品无偿赠送给中奖员工。那么,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我分别需要如何处理?
答:均应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
一、在增值税方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应注意,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如果是将外购的产品无偿赠送给员工,我们又该如何处理?
答:在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视同销售,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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