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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日—3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的办理时间,3月1日—6月30日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那么对于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而言,应如何办理汇算呢?纳税人的60000元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到底应该如何申报减除才更划算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综合所得指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经营所得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和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明确,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其中,专项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扣除项目;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扣除项目。
这意味着,纳税人在不重复申报减除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选择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上述费用。
假设纳税人赵先生在2023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收入额200000元,经营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00元。除了60000元的减除费用外,赵先生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合计金额为84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赵先生在进行个税汇算时,会出现四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赵先生选择在综合所得汇算时申报60000元减除费用和8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则其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60000-84000)×10%-2520=3080(元),其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20%-10500=29500(元),合计应纳税额=3080+29500=32580(元)。
情形二:如果赵先生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时申报60000元减除费用和8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则其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20%-16920=23080(元),其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60000-84000)×10%-1500=4100(元),合计应纳税额=23080+4100=27180(元)。
情形三:如果赵先生选择在综合所得汇算时申报60000元减除费用,在经营所得汇算时申报8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则其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60000)×10%-2520=11480(元),其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84000)×20%-10500=12700(元),合计应纳税额=11480+12700=24180(元)。
情形四:如果赵先生选择在经营所得汇算时申报60000元减除费用,在综合所得汇算时申报8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则其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84000)×10%-2520=9080(元),其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200000-60000)×20%-10500=17500(元),合计应纳税额=9080+17500=26580(元)。
经过测算分析,对于赵先生而言,选择在综合所得汇算时申报60000元减除费用,在经营所得汇算时申报8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少。
对于既有综合所得又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来说,在个税汇算时应合规申报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并根据各项收入和扣除项目的具体数据进行测算和对比分析,进而选择最为合理的申报方式。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在综合所得汇算时申报减除还是在经营所得汇算时申报减除,都不能重复申报减除。同时,纳税人发生的不同减除类别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减除,但是同一减除项目的内部项目不得分别减除。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不可再拆分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分别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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