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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申报截至8月16日,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按期完成各项税费申报事宜!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的增值税报表。那么,新增值税报表启用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申报怎么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及其政策解读,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
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那么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呢?一起来看两个小例子吧~↓
☑例1
A公司是信用等级为B级的一般纳税人,七月未发生业务,但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共计税款10万元。那么A公司7月所属期该如何申报增值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A公司应在申报7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3a中填入10万元。
此时回到主表,主表14行自动带出10万元进项转出额,根据申报表运算规则自动计算应纳税额合计10万元。
小贴士:
如果A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若A公司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还是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例2
B公司是信用等级为B级的一般纳税人,8月未发生业务,7月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共计税款10万元,B公司已在7月所属期进项转出10万元。8月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那么B公司8月所属期该如何申报增值税呢?
B公司应在申报8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在8月所属期,然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23a中填入-10万元。
此时回到主表,主表14行自动带出-10万元进项转出额,根据申报表运算规则自动计算得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当发生应税行为时可继续抵扣。
小贴士:
若B公司在2021年7月税款所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继续抵扣,则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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