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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减税降费政策密集落地,很多财务人员面对眼花缭乱的新政无从下手。为了让大家清晰掌握一系列的政策要点,我们给大家整理了2022年1-3月重要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的小伙伴马上来收藏备用吧!
类别 | 文件号 | 文件名 | 政策期限 | 政策要点 | ||||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 |||||
政策解读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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