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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最近我们公司对外捐赠了一批货物,税务老师提醒我们,企业所得税上要确认收入,可是我们明明是没收到货款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原来如此!请您详细说说,哪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下这些情况也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问:那哪些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举例说明】
情形一
快过年了,甲公司将自主生产的产品作为新年礼品赠送给乙公司,请问这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答: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属于视同销售。
情形二
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当做自己的办公楼,请问这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答:企业发生改变资产用途情形的处置资产,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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