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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为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发票违章处理,单独拿出来给大家分享解读,希望对大家的理解有所帮助。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五)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七)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解读:此条规定,规范了发票的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使相关人员对发票有更深层次的认识,不可乱开乱用乱放发票。
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此条规定,规范了发票的携带、邮寄、运输方法,凡任何违反跨规定使用区域的发票处置都是不可行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解读:此条规定,对虚开和非法代开发票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方式,希望各位相关人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解读:此条规定,对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各种处置方式作了明确规范。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此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绝不姑息,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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