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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上月将报废的汽车交给车管所,车管所按照财政规定给予一笔补贴,这笔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地方财政补贴不并入销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1995〕57号 )规定:“从各级地方财政取得的补贴,不属于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综上述所,纳税人取得报废车辆补贴收入属于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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