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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学习房产税的相关知识,首先要知道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谁,本篇文章就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入手一一带你解析!
(一)房产税征税对象——房产
所谓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的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室外游泳池和玻璃暖房等,则不属于房产的范围。
注意: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管线和电梯等设备。
(二)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纳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四)税率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1.2%
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12%
注意: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计税依据
1.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
2.出租房产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是租金收入。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自用房产情形下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出租房产情形下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或×4%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八)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各地一般按季或半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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