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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的公司往往业务面向全国,因此一旦被查,牵涉面也很广,而且是连根拔起,不管是卖发票的还是买发票的,都逃不掉。本文要讲的这个案例就是实证,案例当事公司从虚开发票公司买了票,随着虚开发票公司被查,这家买票的公司也被查了,后果怎样?一起来看案件经过。
1、案例回顾
无车承运物流企业有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因为这类物流企业中,司机和车都不是物流企业的,无车承运公司就相当于是一个中间商,一方面整合分散的运力,另一方面对接有运货需求的客户。
那么问题来了,无车承运企业接了业务,是要给司机付款的,而这些付款是要有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而往往个人司机都不愿意去代开发票,就算是代开,也是普票,因为个人代开发票,只有少部分特殊情况才能开专票。因此,就算所得税前靠普票完成税前扣除,还有增值税呢,因为缺少进项抵扣,就会造成增值税负重。
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不少无车承运企业开始了买票,下面案例中的企业A公司就是这样一家无车承运公司,它从浙江省B公司买进发票。
浙江省B公司是一家网络货运代开发票的试点企业,在2*21年被查处,向超过3000家企业卖发票,随后从该公司买票的企业都被查,A公司就属于被查的其中一家。
所谓的网络货运代开发票试点企业,是因为国家知道个人运输开票麻烦,所以就推行了这样一个网络代开平台试点,以B公司为例,有需求的公司可以到B公司平台上发需求单,而司机也可以到该平台注册来接单,之后平台为司机代开发票,如果是从其他渠道揽的活,B公司平台是不能代开的。
B公司拥有代开权限后,开始利用自己的这一代开优势卖票,具体怎么做呢,以A公司为例来说明就是,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运输服务协议,该显示内容是A公司让B公司代为提供运输服务。依照该合同,A公司向B公司付钱,然后B公司向A公司开票。但是实际上,A公司和B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这就是虚开发票。
这项业务中,B公司会收取5.5%的开票费,然后会把剩下的款项打回给A公司,当然不是回A公司公账,而是回到A公司老板指定的个人账户中。这就是资金回流,是虚开发票的特征。
这笔钱不会直接通过公司账户打过去,而是通过私账到A公司老板控制的几张个人卡上。在这些卡里转1圈后,这些钱就被用来支付A公司司机费用,这就相当于是B公司为A公司开了票,A公司支付了5.5%的开票费。
2、案例评析
有人问,买票的A公司也是虚开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虚开并不仅仅是指开票、卖票,而且包括买票和介绍买票,所以在这个案件中,A公司和B公司都构成虚开。A公司虚开后进行了抵扣,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需要补缴税款55万,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60%的罚款34万元,这还只是性质上的处罚,A公司及其公司高管、法人代表和老板,可能还要面临刑事风险,因为这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了。
根据2022年5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专票发票的税款数额只要达到10万元,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5万元,那么就要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0万但未超过50万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达到250万的,则属于数额巨大,要判10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
实务中,不少虚开发票案件,税额超过了10万,但是没有超过50万,这个时候,是有可能争取了酌定不起诉的。如果虚开税款金额达到了50万元的,那基本就不可能适用酌定不起诉了。这个时候要争取的是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从2020年3月开始试点,到2023年已经全部铺开。合规不起诉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检察院起诉的时候,认为当事人之所以会虚开,是内部合规做得不好,所以就要求企业重新做一遍合规性整改,整改完成之后再考察,认为整改到位,已经合格了,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现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合规不起诉的案件越来越多,不过不是所有的虚开发票案件都适用这个,一般是超过50万但没有超过250万的,如果达到或者超过了250万,那么这个金额如此之大,合规不起诉就很难操作了。
3、知识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结语
无车承运平台和灵活用工平台,大家一定是要注意从这两家公司开出的发票,谨防虚开,这种平台,都是面向全国各地卖票,只要一个被查,其他人都跑不掉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去做有虚开发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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