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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公平的概念包括两方面,一为横向公平,另一为纵向公平。横向的公平是指处于同等经济负担能力的人应纳同等的税收;纵向公平的目的在于让经济负担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等的税收。
税收负担公平应遵循受益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个人所得税税制要体现公平就要遵守量能负担原则,实现“多得多收,少得少收,不得不收”的纵向公平与相同所得税负相同的横向公平。而分类课税制度下将纳税人所得分门别类,再按不同方式计税,使得其很难对纳税人真实全部所得实行公平征税,在这种课税模式下不易实现公平。
而在综合课税模式下,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都进行综合,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再对其按累进税率计税,在理论上就能很好地完成横向与纵向公平。
对于综合分类模式,其采用综合模式将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只在特定所得项目区别征税,由于大部分所得还是综合按累进税计征,在公平方面比分类模式肯定要好。甚至在采用并立型综合分类模式时,体现出的公平性与综合模式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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