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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课税模式的国际经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30 18:20:16  字体:

从当前各国的税收制度来看,其发展逐渐出现国际趋同的趋势。针对个人所得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综合课税模式,很少国家采用分类课税模式。

英国是最早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其将个人所得实行分类扣除后,还要再统一扣除基本生计费用,而后适用一套税率计征。从表面看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征收,但其本质应该还是综合模式。

但同时在实行综合课税模式时,很少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税制。大多是在其中引入了分类模式区别纳税的特点。以美国为例,其综合所得中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就实行不同的税率,这正是为了弥补综合模式下不利于资本投资的缺陷。

过去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典型的分类征税模式。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不同的所得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与费用扣除标准,分类清楚且计算过程清晰,征税形式简便。但却存在难以调节收入分配和实现税收公平、对资本所得重复征税、不利于提高纳税意识等缺陷。因此在目前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方面能发挥更好作用的综合课税制度就变得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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