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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若采购货物实际发生金额为12000元,收到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2890元,应怎么处理?
解答:若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大于实际支付金额,开具不符合要求者,不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并联系对方财务人员,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由于现金折扣的问题,造成票面金额大于实付金额,则需要计入财务费用,如果属于销售折让,则需要申报开具销售折让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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