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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租酒店式公寓的纳税人,应该选择不提供配套服务,按出租不动产纳税合适,还是选择提供配套服务按酒店服务纳税更优惠?
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租方没有提供酒店式管理的,按出租不动产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月租金收入没有达到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租金超过3万元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租方提供酒店式管理,按酒店服务计缴增值税,月销售额没有达到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不可以代开;
所以对个人出租方,选择不提供配套服务,按出租住房缴纳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1.5%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到地税机关代开;
对小规模企业出租人,则优先选择提供配套服务,按酒店服务计缴增值税,适用的征收率是3%,而不是出租不动产的5%;
一般纳税人出租人,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或有进项的情况下,也优先选择提供配套服,按酒店式服务计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出租不动产适用11%的税率;能选择简易计税且几乎没有可抵扣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选择不提供配套服务,按出租不动产5%计缴增值税,避免酒店服务6%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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