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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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