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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由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凭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为印花税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印花税征管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二、主要内容
本规程主要6章29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制定《规程》 的依据:
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税源管理:
对纳税人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提出要求。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5.征收管理范围:
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6.完税方式:
(1)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2)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7.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1)减免税管理依据: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减免税报送材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退税管理: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8. 印花税风险点:
(1)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征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2)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核定征收印花税的风险。
三、本规程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及《规程》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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