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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残疾人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 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为50%。
残疾人员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持证居民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0号 )文件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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