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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公司各项保险业务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以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按以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健康保险业务按以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按以下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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