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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对企业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某企业其他应收款年末数存在个人借款不归还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税务人员通过询问并核查明细账得知,该企业员工王某2015年4月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10万用于购置房屋,所有权登记于王某名下,至今未向公司归还借款。对此,税务机关认为王某应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企业的员工,向企业借款购买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且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依法向王某追缴了税款,并加收了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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