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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保险公司的税务问题以及出租房屋如何缴纳增值税等问题一直是咨询热点,现将几大问题汇总如下:
问题一:营改增后,房产出租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问题二: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应如何在增值税发票上体现?
答: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问题三: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是否必须备注项目名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题四:营改增之后,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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