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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的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收取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加工费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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