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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汇缴享受,预缴期不享受优惠。因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季度申报时据实扣除,汇算清缴时可以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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