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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质量检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于2015年度收取了电梯维护保养费,开具了发票,并报缴了营业税费,该年度该公司将结余的电梯维保费转入“其他应付款—电梯维保费”中;至该年年末,贷方余额为1227134.71元,至检查时仍未结转收入,未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解释称:电梯维保费用途与公共维修基金类似,因此未结转收入。税务检查人员依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法分析:随着高层建筑的兴起,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电梯。为了保证小区电梯的正常运行,有的物业公司会从收取的物业费中支取部分费用用于维护保养电梯,也有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之外,另行收取一定金额的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当发生电梯维保事项时使用。无论物业公司采用何种收费方式,电梯维护保养费本质上都是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服务时收取的价内或价外服务收费。物业公司收取的电梯维保费,不同于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由房屋主管部门收取并监管(有时由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收),所有权归购房人,在需要时由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用于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的维修养护的资金。电梯维保费是由物业公司收取,在需要时由物业公司决定用于小区电梯维护保养,所有权归物业公司。电梯维保费是具有纳税义务的收入,而实际发生的电梯维护保养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因此,物业公司取得的电梯维保费应计入物业公司当年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五、八、二十一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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