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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购进农产品业务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 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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