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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招聘安置残疾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国家税收优惠呢?
答:国家一直鼓励企业招收安置残疾人就业。营改增后,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原增值税、营业税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进行了整合和完善。现行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退税额度,且今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退税额将自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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