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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学习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的学习并不算困难,但是常常会有很多误区,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误区你了解多少呢?快来看看吧!
一、企业一次性取得3年房租收入并开具发票,如何确认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房租三年租金收到款项327000元,已全部开具发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27000
贷:预收账款 327000
借:预收账款 12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00
二、所有的固定资产折旧都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加速折旧一定对企业有利?
加速折旧虽然是一项税收优惠,但只形成暂时性差异,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
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有些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价值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长,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
有些纳税人生产经营成果的反映,可能会收到一定影响,一些上市公司、企业集团等出于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或经营效益考核需要,选择实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未取得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中“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预缴时就可弥补。
六、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弥补期含亏损年度吗?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如:19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弥补期从2020年算起,算5年。
2020、2021、2022、2023、2024年截至2024年,不论2020-2024年各年度是盈利或亏损。
七、企业代垫代缴的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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