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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中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在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后,该税收优惠政策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文件做了延续,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继续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免征对象】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三类。
注意事项:与旧政策对比,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在172号公告里被描述为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免征条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注意事项:
(1)如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未在《目录》内,或购买后《目录》才发布,不得享受车购税免征。
(2)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例如,小张2020年12月28日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于2021年1月1月取得了4S店当日开具的发票,则小张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月。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信息流转过程】
(1)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4)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后续征管问题】
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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