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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中!取得综合所得的个人在哪个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汇算呢?下面我们来看看。
一、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又分为两种情形,即有任职雇单位和没有任职受雇。
(一)有任职受雇单位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如:纳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二)没有任职受雇单位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例如: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由任职受雇单位代办
如果采取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方式,则需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位朋友一定要按时完成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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