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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送暖,万物复苏,春季招聘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啦!下面网校就帮您梳理一下职场招聘中涉及到的个税小知识吧!
大学生小王2021年2月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500元,公司该如何帮助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呢?有没有这方面相关的最新政策?
答: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王2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540元。如小王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A公司申报1月份的员工个税时发现,有一名员工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该公司取酬,酬劳全年4万元,公司也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目前在预扣预缴操作上有什么新方式吗?
答:A公司在申报该员工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应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规定:“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小李曾经在某公司做过6个月的雇员,在春招中拿到了更好的offer,跳槽后发现自己的“个人所得税”APP里仍然有前一家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怎么解决?
答:原因为该公司为小李做过雇员个人信息采集报送且未及时更新离职日期,小李可以联系原任职受雇单位要求信息更新,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发起申诉,具体操作如下:
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受理。
小贴士:
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解决办法如下哦: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申诉提交后,“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相关任职受雇信息将不再显示。后续处理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消息提醒反馈,也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异议处理查询”进行查看,敬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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