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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员工资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2022年度12月计提的年终奖,在2023年度5月份发放,则可以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如果在2023年6月份发放,则只能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社保不是必要条件
股权激励
1.按实际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2.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3.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残疾人工资
1.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发生额100%加计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与残疾职工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工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
5.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6.符合条件的残疾研发人员工资在汇缴时不仅可以享受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同时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1.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取得合规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3.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包含劳务派遣员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离职补偿费
1.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离职补偿金是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的。)
2.企业向员工支付合理的离职补偿金(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和企业所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3.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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