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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对于企业积极回馈社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如果符合规定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那么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认识“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提醒:不包括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
二、认准“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提醒:
①关注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②关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三年)
③关注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发布的获得和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三、确认“税前扣除额度”
1、限额扣除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提醒: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全额扣降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提醒: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3)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四、取得“合规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6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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