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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购物卡不等于销售商品。为避免税务风险,购买方不能简单地凭发票名目确认费用,而是要根据购物卡的实际用途进行账务处理。对销售方而言,销售购物卡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要求,收到的款项本质是预收账款。在纳税时点上,现行做法是购物卡出售时需同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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