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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50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50号公告从2016年7月28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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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总局为什么要取消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声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不再需要登报声明呢?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其他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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