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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行业重要税种之一。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被纳入全面营改增试点改革范围。营改增不仅仅是两个税种的简单转换,增值税与营业税迥异的计税原理,对企业收入、成本、税金等财税指标体系构成了冲击和重构,对其他税种,尤其是计税原理与其类似的土地增值税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为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及财税[2016]4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70号公告的发布主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明确了六个与土地增值税相关的事项。以下我们一一做一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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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
二、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四、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
五、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
六、旧房转让时的扣除;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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