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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务。这一权利的行使,不仅能够简化债权债务关系,还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法律对其行使设定了若干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债务均已到期;二是债权债务的种类和品质相同;三是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均不得抵销。
答: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通常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不会直接减少破产财产的总额。然而,如果债权人通过不当手段取得债权并行使抵销权,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撤销该抵销行为。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是否有时间限制?答: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确实存在时间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抵销请求。如果超过该期限,债权人将丧失抵销权。具体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破产抵销权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权债务?答:破产抵销权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权债务。例如,某些特定的法定债权,如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通常不适用破产抵销权。此外,如果债权债务的性质不同,如一方为金钱债权,另一方为非金钱债权,也不得抵销。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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