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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哪些?
答:(1)准则中所谓的“出租”,是指经营性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开发的闲置土地,国家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因此,像投资房产一样先低价吃进一块地闲置两三年以后再高价卖出,这是为国家所不允许。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此也作出了特别说明: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或者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房产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两种情况,“建筑物”只包括“出租”,不包括“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企业投资购买房产,准备增值后出售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4)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5)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原因是企业对该类资产不拥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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